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线路部分) 8 带电作业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8 带电作业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在海拔1000m及以下交流10~500kV的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发电厂)电气设备上采用等电位、中间电位和地电位方式进行的带电作业,以及低压带电作业。 两线一地的线路及电气设备上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8.1.2 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时,一般不宜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进行带电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8.1.3 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新项目和研制的新工具,必须进行科学试验,确认安全可靠,编出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行和使用。 8.1.4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经厂(局)领导批准,工作负责人也可经工区领导批准。 8.1.5 带电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的或高杆塔上的作业应增设(塔上)监护人。 8.1.6 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对带电作业现场情况不熟悉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查勘。根据查勘结果作出能否进行带电作业的判断,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8.1.7 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调度联系,工作结束后应向调度汇报。 8.1.8 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 8.1.8.1 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 8.1.8.2 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 8.1.8.3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 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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