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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案件的惩防对策及建议

大律师网 2017-04-21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案件的惩防对策及建议 实务性建议 1、改革现有招投标机制 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制度,完善邀请投标制度。制度一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坏事,对现有的公开招标制度务必严格执行。在此基础上,

【招投标】招投标环节商业贿赂案件的惩防对策及建议

实务性建议

1、改革现有招投标机制

严格执行公开招标制度,完善邀请投标制度。制度一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坏事,对现有的公开招标制度务必严格执行。在此基础上,完善邀请投标制度,要严格按照招标过程的必要程序进行,严禁人为简化招标程序;要禁止降低对投标人法定资格条件的要求,特别是关系民生民本、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要严格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那些资质条件不够,资信不良的投标人,监管部门要指导招标人严格把关。

增加投标申请人数,抬高恶意“围标”、“陪标”、“邀标”人的违规成本。凡是公开招标的工程,经资格预审后的投标申请人或资格后审的直接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7家,否则,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投标程序,扩大招标公告发布媒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投标申请人仍然少于7家的,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进入法定的招投标程序。

公开标底,实行拦标价招标。拦标价为招标人自行或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为了淡化标底作用,减少人为泄漏标底的可能性,避免相互串通,在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中应实行拦标价招标。从而保证商务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

实行固定投标交易员制度。为了防止非法挂靠、出借资质的情况,凡是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亲自参加投标活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一至两名固定的投标交易员代表本企业参加投标活动。固定投标交易员不参加投标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固定投标交易员必须是本企业的在编在职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担任,并在培训合格后发给投标交易员证,凭证参加投标。

改进评委成员构成。针对部分投资人作为评委参与评标活动,减少其对评标活动的人为影响,对政府投资工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投资人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也不得委派其他人员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并且取消评标中的业主信誉分。

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中介机构及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管。首先是要严格招投标代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建立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工程建设监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和行为规范信誉档案;其次是要优化和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建立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实现行业自律;最后是要严肃查处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代理机构与业主串通,搞虚假招标,代理机构被投标人收买,助其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监管。

2、创新招投标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招标单位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数量明细清单,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发放给投标人,投标人结合自身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拟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充分考虑风险和市场竞争情况,自主地进行投标报价,合理低价中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定额计价,综合评估”的招投标机制。其过于强调了标底的作用,难以有效排除招投标活动中的人为因素,致使职务犯罪频生,局限和缺陷十分明显。而工程量清单招标制度,采用无标底、最低价中标,弱化了标底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剔除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切断了权力寻租渠道,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价格竞争杠杆作用,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有效利用检察资源,重点监督重要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检察机关应侧重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应以投资总额为标准,只要投资总额超过了二百万元,检察机关就应参与对其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达到招标条件但投资总额没有超过二百万元的工程的招标,检察机关无必要介入,但应予以备案。

积极推广落实、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最高检推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对外开展查询。这是检察机关旨在强化法律监督能力、预防职务犯罪、构建诚信社会体系的重要举措。为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更好地发挥效用,还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使之与企业的资质登记评定和注册挂钩,以提高行贿行为的社会成本。

严厉打击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加强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持高压态势积极查办和预防建设工程领域的行贿、受贿案件;积极查办和预防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加强建设工程领域行贿、受贿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维护法律的权威。

立法性建议

1、完善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原有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四大原则基础上,引进以下原则:竞争原则。照顾中小企业原则。只要中小企业有相应的承揽资质,且能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则在招标投标中应适当向其倾斜。最经济的投标应中标原则。合理低价中标,而不是最低报价中标。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原则。招标人一旦不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并因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人则可以要求招标人予以赔偿,并享有向法院诉请的权利。

2、制订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研究制订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防止《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的地区封锁、行业保护现象,避免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弊端。

3、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制度

要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建议在法律中明确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规范行政监管的行为和职责,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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