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生遭八同学围殴 学校疏于管理被判担责
作者: 崔亮
中国法院网讯 学生在学校遭到长达七个小时的殴打和辱骂,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却没有及时制止,导致被殴打的学生在转校仍然没有摆脱心理上的阴影。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学校与参与殴打的学生共同为此事承担赔偿责任。
小雨诉称:自己与被告小王等八名女生同是的在校寄宿学生。2006年9月26日晚23时左右,被告八个人将自己围困在女生宿舍3楼4号宿舍内,并对她实施了身体上的殴打和语言上的辱骂。殴打和辱骂行为从26日晚23时一直持续到27日早6时,殴打造成了身体出现多处明显伤痕,在八被告的恐吓和威胁下,自己未敢立即告知父母。后被父母发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仍被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小雨认要求八名被告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其监护人的误工费和合理的补养品费用,人民币30444.95元,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共人民币50000.00元;学校对八被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自己因八被告的伤害行为产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法庭先后对此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和一次询问,但八名被告中有三名没有参加诉讼。而参加诉讼的一名学生表示由法院认定。
学校则辩称,从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看,打骂及辱骂的时间不符合实际情况,不是原来的实际情况。我们是24小时进行监管的,都有老师巡查,我们学校有相关的制度及规定。对于起诉书陈述的所有费用应有相关的证据才可以。
法院认为:八名女生在与小雨发生纠纷时,未能正确处理矛盾,而动手将小雨打伤,导致小雨受伤,应当赔偿小雨因此所受的损失。被告学校,应当对在校内学习住宿的学生,尽到相应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小雨与八名被告在校内住宿期间,发生矛盾而引发打架事件,学校未能及时制止纠纷的发生,未能对在校学生尽到相应的监管义务,故应对小雨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小雨所主张的损失,法院认为,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系小雨因受伤而必然发生的费用,但小雨所提供的票据未能充分说明用途及原因,故本院依据小雨所受伤害酌情予以确定。小雨在遭受伤害后出现抑郁状态,故对小雨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具体数额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法院判决八名被告与学校如下共同赔偿小雨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四千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