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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上是否规定惩罚性赔偿金

大律师网 2017-04-27    0人已阅读
导读:【惩罚性损害赔偿】关于立法上是否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上限的探讨 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在美国许多州获得承认,但也一直备受批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对于如何量化惩罚性赔偿金欠缺广泛认同的客观标准。陪审团经常依据陪审

【惩罚性损害赔偿】关于立法上是否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上限的探讨

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在美国许多州获得承认,但也一直备受批评。主要原因在于,法院对于如何量化惩罚性赔偿金欠缺广泛认同的客观标准。陪审团经常依据陪审团成员的主观愿望,恣意判断并作成判决,从而出现赔偿金数额巨大,导致被告无所适从、不堪重负的情形。为防止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过高,美国国会曾试图在1995年《产品责任公平法案》、1997年《产品责任改革法案》中限制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但因这些法案争议较大,虽讨论多年,迄今无果。虽然国会就是否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上限没有达成协议,但美国一些州开始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例如,科罗拉多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填补性赔偿金额;康涅狄格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不得超过填补性赔偿金额的二倍;新泽西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填补性赔偿金额的五倍或35万美元中的较高金额;德克萨斯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财产损害赔偿金额的两倍或20万美元,再加上低于75万美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弗吉尼亚州则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35万美元

美国有些州虽未明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但列举了判决惩罚性赔偿金应当参酌的因素。例如,在田纳西州的Coffy v.Fayette Tubular Prods.一案[24]中,法院认为,陪审团应参酌以下因素决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被告的财产状况;被告不法行为的性质与可归咎的程度;被告对于损害数额的知悉程度及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动机;被告不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被告是否故意隐匿该不法行为;原告因恢复损害所支出的费用;被告是否因该不法行为而获利。如果被告获利,则惩罚性赔偿金额应超过该利益。只有如此,才能足以阻止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行为;被告是否曾经基于相同的不法行为负担过惩罚性赔偿,数额几何;被告在知道该不法行为之后,是否已经或准备就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害提出和解方案;其他足以决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证据。

为使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与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和遏制目的相一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在Pacific Mutual Life Insurance Co.v.Haslip一案[25]中,列举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该参酌的以下因素: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导致的损害是否合理相关;被告行为的可非难程度及持续期间;被告是否故意隐匿其不法行为;该不法行为是否曾经发生过以及发生的频率;被告不法行为获利的可能性;被告的财务状况;所有的诉讼成本;如果被告因该行为而受到刑事制裁,应酌减赔偿金额;如果被告因该不法行为而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减少惩罚性赔偿金。

尽管美国有些州和联邦最高法院列举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诸多参考因素,但由于该标准的原则性、模糊性以及个案间的千差万别,某些判决中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经常被社会公众指责为恣意、武断或偏见。尽管如此,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参考性因素对于个案判决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规定:“依本法所提之诉讼,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三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因过失所致之损害,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但也有学者反对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认为,如果立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惩罚性赔偿金就无法发挥应有的制裁和遏制功能。

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笔者认为,为确保惩罚性赔偿金的制裁和遏制功能,不宜在全国统一规定赔偿金额,因为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如果硬性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最高数额,则惩罚性赔偿对某些地区的某些人很难起到制裁和遏制的作用。但为防止法院判决中的惩罚性赔偿金畸高畸低的情形,立法者可在立法中明文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人大分别制定本地的指导标准。就具体个案而言,法院还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被告的过错程度;被告实施不法行为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不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被告获利的情况;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负担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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