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损害赔偿】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适用条件
《劳动法》第102条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其要求的条件仅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该只有违反提前通知期一种。然而,我国相关的劳动法规如《赔偿办法》第4条以及司法实践,均认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即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劳动者应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不能随意解约。实践中,这种约定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外也有类似的立法例,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二篇“雇用合同”法122-3-1规定:“在合同有效期的任何时间终止定期合同,将使因终止而受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赔偿他遭受的损失,除非这项终止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发生了严重的错误。”《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中的一方未按照本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对方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国外劳动法律法规广泛规定了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一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通知期限解除合同而需要支付给对方的赔偿金,即以该通知期限内的工资来代替提前通知。对劳动者来说,代通知金实际上是劳动者在通知期内本应获得的工资,只是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使得这笔工资必须提前支付。因此,代通知金通常就是通知期内劳动者应享有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定额奖金和其他固定福利待遇。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劳动者不遵守通知期的,也应按通知期内的工资数额支付代通知金。因为劳动者不辞而别会使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找到替代者来填补这一职位,而替代者无疑是要有工资的。因此,使有过错即未合理通知的劳动者来负担这一笔工资也有一定的道理。《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德国民法典》第628条以及法国劳动法均规定了代通知金,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没有规定代通知金,但第16条规定在通知期内劳动者有权请假外出找工作,请假期间工资照发。《香港雇佣条例》第7条“以代通知金终止合约的情况”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雇佣合约的任何一方如同意付给对方一笔款项,而款额相等于雇员在第6条规定的通知期内因可赚取的工资,则可无需给予通知而随时终止合约。澳门的法律规定,劳动者不遵守预先通知期而离职的,也应向雇主赔偿预先通知期内的工资。这一规定使预先通知期不仅对雇主有限制作用,对劳动者也有限制作用
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这些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值得我国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予以借鉴。《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劳动报酬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的就可视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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