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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

大律师网 2017-04-30    0人已阅读
导读:【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 1.外部性内部化理论所谓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的主体在进行生产或消费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这种影响如果是有益的

【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理论基础

1.外部性内部化理论所谓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的主体在进行生产或消费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影响而又未将这些影响计入市场交易的成本与价格之中。这种影响如果是有益的,就称外部经济性;如是有害的,就称外部不经济性。外部性是伴随着生产或消费活动产生的,所以环境经济学把外部性分为生产或消费的外部经济性,生产或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与环境问题相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尤其是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

环境资源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特征,这使得环境资源的成本通过市场难以内部化,形成“外部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的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往往由该行为以外的人来承担。这样,每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从不付成本的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中获得利益,而由此产生的负效益则由其他人分摊,其结果是多个市场主体的共同行为必然导致环境资源的枯竭、污染。正是基于此,所以要通过一定的措施,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消除外部不经济性。EPR的提出是废物管理阶段因市场手段失灵而引发的对政策手段的依托,通过对产品消费后废弃物循环利用责任的追加,实现废弃物管理阶段环境成本的内部化。从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来看,造成外部不经济性的不仅仅是生产者,还包括销售者和消费者等,因此,从产品中获益的主体都应当承担产品的回收利用所增加的成本。从这个角度来看,外部性内部化的理论似乎可以转化成收益者负担的理论。

2.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赢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还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6}。

对于生产者来说,其最主要的义务是为社会提供具有安全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为自己或其股东谋取利益。但整个市场是由利益息息相关的相互依存的许多成员构成的一个利益共同体,这就要求生产者除考虑自己或其股东的利益外,还要考虑其他的社会利益,如环境利益等。对生产者来说,其自身性质所决定的责任不应包括除提供安全性和适用性产品以外的责任,因此,生产者所谓的社会责任仅含有道德因素。这种责任是一种自律的责任,生产者是否愿意承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良心”。所以,为了防止生产者淡化或规避社会责任,就需要通过立法将生产者的社会责任转化为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即将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法律化,从而保障生产者社会责任的实现。环境伦理的提出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伦理学家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任何一个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整体的福利,都是不道德的行为。EPR遵循了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通过对生产者责任的延伸,使企业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其关爱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3.环境权理论过去,基于环境问题不突出,经济利益是首要的追求目标,没有考虑到消费后产品对环境权的侵害。但我们已经跨入了后工业、后匮乏社会,风险将替代财富成为分配的主要问题;在资源匮乏前提下,环境生态必须慢慢推到其他价值、利益的前面.1960年,联邦德国一位医生就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做法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条款,从而引发了一场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讨论。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提出了环境资源的“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认为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来说,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合理支配和保护这一“共有财产”,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共有人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对全体国民负责。在此基础上,有人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生产者生产产品获益的同时,埋下了产品因消费后弃置而污染环境的隐患。产品消费后弃置造成了公共环境的损害,侵害了公民在良好的环境生活的环境权益,同时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环境管理秩序。制定EPR制度,让生产者对产品消费后阶段的回收、处置和再循环承担主要责任,正是国家接受公众的委托保护公民环境权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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