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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一章重点(7)

大律师网 2017-05-04    0人已阅读
导读:23. 定金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
23. 定金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3.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4. 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 性质 各类建筑项目 安装工程 国外:承包人(施工单位)
国内:发包人(建设单位) 被保险人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
承包人或分包人
技术顾问 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
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自然灾害和事外事故 除外责任 P15 10条 P16 10条 第三者责任险 ① 与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② 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同左 赔偿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自开工或设备运至工地
止于验收合格或实际占用,以先发生者为准
最长不超过保险单中的保险期 设备卸至工地到交付使用,如验收先于保险单终止是,则以验收完毕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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