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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

大律师网 2017-05-09    0人已阅读
导读: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我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及《城市房地产抵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我市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保护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第98号令)等有关的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

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包括其它法定金融机构)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统一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办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委)及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三、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拟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委申请核实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市建委核实后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抵押楼栋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凭此证明向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四、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期间,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预售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审批事项完毕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对预售项目已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需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

六、已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未售房屋抵押的,需由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查询拟抵押房屋未销售情况。市、区县建委、房管局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查询后,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拟抵押房屋未销售(指未网上认购、网上签约)的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凭此证明向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未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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