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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

大律师网 2017-05-09    0人已阅读
导读: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况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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