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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中赔偿金的性质

大律师网 2017-05-10    0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中赔偿金的性质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一般又称作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金

【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解除中赔偿金的性质

劳动合同解除中的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一般又称作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金。在民法中,损害赔偿从性质上看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赔偿前提、且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的赔偿。补偿性赔偿金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的超出了补偿性赔偿数额的赔偿责任。它同时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xxxix] 在我国合同法中,损害赔偿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我国合同领域内唯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而在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的赔偿金中,既有补偿性赔偿金也有惩罚性赔偿金。具体情况如下:

1.补偿性赔偿金。包括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损失来计算,是补偿性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赔偿金中有补偿性赔偿金。如《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补偿性赔偿金。

2.惩罚性赔偿金。包括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的赔偿金中也有惩罚性赔偿金。如《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赔偿,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这明显是惩罚性赔偿金;在劳动者“被迫辞职”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也带有惩罚性,是惩罚性赔偿金。

各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其多适用于经济上处于优势地位并滥用其优势的一方。如在美国,雇主利用其支配地位侵害其雇员的时候,应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合同责任。[xl]根据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和目的,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有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需要对赔偿金的范围做出限制,惩罚性赔偿金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且仅适用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只应承担补偿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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