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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的几大特征简析

大律师网 2017-05-17    0人已阅读
导读:【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几大特征简析 惩罚性与警示性 法律责任以其设置的目的,可划分为惩罚类的责任和赔偿类的责任,在理论界,惩罚性赔偿重在惩罚还是意在赔偿,人们依然各持己见,如果仅从这两种观点出发,

【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几大特征简析

惩罚性与警示性

法律责任以其设置的目的,可划分为惩罚类的责任和赔偿类的责任,在理论界,惩罚性赔偿重在惩罚还是意在赔偿,人们依然各持己见,如果仅从这两种观点出发,笔者更倾向于他的惩罚性,因为惩罚性是此制度区别于补偿性赔偿的关键点,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的价值体现。

抛开前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的警示性是区别于传统赔偿的根本所在。惩罚性赔偿的惩罚主要体现在事后责任的承担,这与传统赔偿相一致,只是前者在弥补受害方实际造成的损失之外,还要额外支付金钱作为一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所以,惩罚性是此制度的表面特征。若深入分析,惩罚性赔偿设置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重要的是为了遏制违法,惩罚只是一种手段,事前的警示和事后教育才是最终目的,而传统的赔偿制度则不具备这一点,补充性赔偿使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之间还存在一定的额外非法收益,致使许多潜在违法者冒法律之大不韪违法获取风险利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之后,行为人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博弈决策的法律信息后,会对违法成本与收益加以权衡,清晰的预见到违法的后果,从而决定该采取何种手段获取利益。如果行为人不顾违法成本盲目追求利益,依照相关规定,将会受到加重惩罚。当然,这只是事后的问题解决方式而不应是立法之目的,可见惩罚性赔偿的警示性作用,在事前便能有效的减少违法行为,事后处置的教育意义又大于事后惩罚和赔偿的意义,通过个案的判决便能对广大潜在违法者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补充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结于民事法律制度还是刑事法律制度,在理论界也是存在争执的,但此制度所起的补充作用则是毋庸置疑的。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定性以及制度归属问题,下文将作详细的阐述,它决定了此制度使用的范围及所起的作用,此处不作赘述。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的责任形式,不论对公法责任还是对私责任体系,都应具有补充作用,而不是仅在某一领域内使用,广泛的适用才能体现它补充性的价值。

在传统的民事责任制度中,补偿性损害赔偿在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民事责任之本意在尽可能的恢复因损害所破坏的平衡,即责任者之费用,使被害人处于损害未发生时之情况。

民事责任之补充赔偿责任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即便承认惩罚性赔偿的国家如美国,适用此制度的范围也有所限制,可见,此制度之于传统民事责任制度仅起到补充作用。

从传统的刑事责任制度来看,惩罚性赔偿制度似乎不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刑事责任本身以惩罚为主,如果在再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则违背了"对同一行为作重复评价"的法学原理。然而,惩罚性赔偿作为一项具有补充作用的惩罚,并不是要与刑事处罚重复使用,而是单独适用于刑事法律无法加以惩处的行为,诸如,被告已经构成犯罪,但因种种原因未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某种行为应当作为犯罪行为,但刑法并未规定等。

由此可见,惩罚性赔偿在刑事责任制度中仍然处于次要地位,其目的也仅仅是为补充和完善刑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正可以填补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空白,起到惩治和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

确定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法律制度,已决定它具体适用的范围要有所限制,从宏观而言,此制度应贯穿于私法和公法的空白地带,但具体到某一法域的部门法,应有条件的适用,下文将作详述。

惩罚性赔偿因具有惩罚性质被传统民法理论排斥在体系之外,惩罚更多地体现公法性质,体现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因而对私权利而言是最大的威胁,所以必须对公权力限制的范围的作严格的界定,如若无限制的扩大,势必会损害私权利的行使,这就会与以权利本位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惩罚性赔偿的补充作用应建立在一定的原则之上,而不是片面地强调它的补充作用的广泛性,比如,此制度建立基于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实质的社会正义等。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对两大法域中,对已经无法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补充完善,从而实现从形式的正义向实质的正义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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