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浙地税函[2006]142号
发布日期:2006-3-2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