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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大律师网 2017-05-17    0人已阅读
导读: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浙地税函[2006]142号 发布日期:2006-3-2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 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浙地税函[2006]142号

发布日期:2006-3-29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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