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其权利即被除斥。
当前对保证期间的性质,比较一致的意见有三:
第一,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因为期间届满后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二,保证期间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或责任免除期间,是一种独立的期间形态。保证期间属于特殊的除斥期间,因为保证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担保法司法解释采纳了除斥期间的观点,并针对引起争议的《担保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保证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也非除斥期间,保证期间只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