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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赔偿权利

大律师网 2017-05-18    0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伤害赔偿】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侵权法律关系的问题,集中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关于赔偿权利

【人身伤害赔偿】关于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侵权法律关系的问题,集中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即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

关于赔偿权利人,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款,即“本条所称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侵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赔偿权利人的范畴问题。

关于赔偿权利人,我想轻微增加两个在条文当中没有讲到的问题。一种是依法由受害

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这个概念在侵权行为法上叫做间接受害人,它指侵权行为侵害了直接受害人,比如说造成死亡,那么他所抚养的人就成了间接受害人。这种间接受害人司法解释讲到了。但是司法解释讲间接受害人有两种情况没有讲到,这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我补充这两种间接受害人:

一种是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中的间接受害人,这是一种间接受害人。我简朴讲一个案例,讲的是南京雨花台法院判的一个案件。说的是南京的一个环卫工人姓张,他在作业当中被垃圾车撞伤,就把身体撞坏了,后来虽然把身体治好了,但是他的男性性功能却丧失了,性功能受到了损害。后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他的妻子以性权利受到损害为由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雨花台法院判决支持了丈夫以及妻子的哀求,认定环卫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直接受害人的妻子的性权利损害,因此判决了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这个案件是以前法院没有判过的一种案件,就是侵害了配偶权当中的性利益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直接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损害,使得她的丈夫丧失了性功能;但是这个侵权行为又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的性利益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在美国就叫做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个间接受害人,这个案件确定了间接受害人的地位问题,是一个判得非常好的案例。但是,这个判决存在两个缺点,第一个缺点,是法院认定侵害性权利不对,因为侵权行为间接侵害的应该是配偶权的内容,是配偶权中夫妻之间的性利益,这个权利不是性权利。性权利又叫性自主权,讲的是每个人自由支配自己性利益的权利。侵权行为造成配偶之间的这种损害,它不是破坏你支配性利益的权利,破坏的是对方配偶不能提供性服务的这种利益,所以它侵害的不是性权利,而是侵害了配偶权当中夫妻之间性利益。第二个缺点,就是赔偿的数额比较小,这个判决赔偿了一万块钱,后来我开玩笑说,你判决的一万块钱就那么好使吗!当事人三十多岁就丧失了这种身份利益,今后要面临几十年的痛苦,赔偿一万块钱是不是太少了点这个案子最重要的是解决了一种间接受害人的问题。

还有一种间接受害人,比方说死者的近亲属目睹了死者遭受侵害的残暴或恐怖场合,尽管他没有遭到人身侵害,但他精神上遭受了侵害,这种情况也可以作为间接受害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赔偿权利主体的规定中,规定了死者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这部分赔偿权利人中,他的损害赔偿权利是如何取得的呢理论上有几种不同的学说,有人说是“权利继承”说,损害赔偿的权利是通过继承取得的;有人说是“赔偿义务”说,是赔偿义务的确定,是近亲属得到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还有人认为是“间隙取得”说,过去较早的观点都是采用这种主张,认为受害人从不死到死之间有一个间隙,在这个间隙取得了这个权利,然后把这个权利转移到受害人的近亲属身上了。

我认为,前边的这些观点解释好像都不是很贴切,我提出的观点叫做“双重受害人说”,意思是,一个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实际上侵害了两个受害人的权利:第一受害人就是生命利益丧失之人,他是一个直接受害人;在这个直接受害人之外还有一个直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的近亲属,他实际上也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比方说他的财产受到损害,要支付丧葬费等,同时他也是精神受到损害之人。所以他也是直接受害人。这是司法解释说到的死者近亲属作为

赔偿权利人。还有一种,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就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那么他的近亲属就是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保护人,他也是赔偿权利人,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必要措施,是重要的制度,应当特殊注意。

在民事主体这一部分大概讲的就是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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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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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兴华,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许兴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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