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刍议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

大律师网 2017-05-18    0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限制法律保护】刍议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论文提要:著作权在网络上的飞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长,使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制 约,笔者现对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作一些有

【著作权限制法律保护】刍议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

=论文提要:著作权在网络上的飞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长,使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制 约,笔者现对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机制作一些有益的探讨,本文仅对网络著作权的特点,证据、取得和认证,侵权引发的法律问题及司法保护措施做了一些分析和 提出了一些观点,为我国的网络健康发展抛砖引玉。全文共5820字。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迅速发展,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纠纷逐渐增多,由于网络在技术上、管理上的特点,使传统法律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性受到 了制约,新技术革命对传统法律提出了挑战。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没有先例可参考,又多涉及社会知名作家和跨国大公司,案件的处理结果不 仅将在司法上确立网上保护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也将给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前带来较大影响。在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多为因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导致的侵 权纠纷,以著作权人状告网络公司侵权居多。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对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通常有如下认定: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直接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帮助、教唆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作为著作权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将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的行为是著作法规定 的使用方式,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在互联网上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笔者认为,参照国内现有 的法律、法规,通过现行的司法程序采用诉讼手段追究网络商的侵权责任是完全可行的。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诉讼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

在互联网运行之初,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张权利的主体只有著作权人与网站,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主张权利的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主要涉 及以下几类主体:1、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网站。主要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对网络“上载”其合法作品所提出的侵权诉 讼。2、传统媒体作为原告起诉网站。即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就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而形成的著作权侵权案。3、网站作为原告起诉其他网站。网站之间因栏 目抄袭、文章转载等发生的纠纷不断出现。4、网站作为原告起诉传统媒体。即传统媒体将网站上的文章、图片等信息下载而引发的纠纷。5、邻接权人作为原告诉 网站侵权。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未经作者等对其制作、表演的作品被网站上载、播放所引发的纠纷。其中1、2类案件出现的比重较高,第三类案件也呈 上升趋势,而4、5类案件出现的较少。之所以形成这种状况,笔者认为与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相对比较滞后以及对网络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在法律上无法准确认定 等原因有一定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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