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赔偿】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关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我国《合同法》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我国《合同法》和《赔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关系的焦点就在于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是否还应支付赔偿金。笔者认为,两者是可以并用的,其理由为:
1.经济补偿金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必须支付的补助费用,是劳动者的长期劳动贡献积累为依据计算得到的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等。无论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还是非法解除,劳动者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不以损失为前提,也不以遭受的损失为计算标准,而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或者违约行为造成劳动者损失的情况下给予的赔偿,以损失为前提,以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计算标准。所以,二者性质不同,适用条件不同,不能互相替代。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明确指出,“因可归责于雇主之事由而劳工被迫辞职时,其资遣费之性质则有民事违约制裁之意义,同时并不排除劳工另有损害时,赔偿请求权之行使
2.我国和国外的劳动法律法规都支持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并用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得解释》第15条规定在劳动者被迫辞职时,用人单位不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赔偿金。《法国劳动法典》法122-8条规定:“通知时间如未得到遵守,受雇者除非犯有严重错误,都有权获得赔偿。这种赔偿费既不同于法122-9条规定的解雇费,也不同于法122-14-4和法122-14-6各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第336条规定“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当事人应当向对方支付补偿。补偿数额由法官在考虑了所有情况后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雇员六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对于可能以其他名目给予的损害赔偿数额除外”。
此外,我国《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此处所规定增加支付的50%的经济补偿金,带有惩罚性,而经济补偿金并不应具有惩罚性。笔者认为,此处的用词不够准确,造成了性质上的混淆,应改为“赔偿金”,该赔偿金显然为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