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订约前向其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形较为普遍,这种费用被冠以“定金”、“订金”等名称,而且一般对返还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次《办法》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购房者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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