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已约定了免责事由,可依据该条款免除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系人身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关系中人身价值无法用数字计算,并不适用补偿原则。且被告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本案保险条款第三条免责条款中第16项对原告无约束力。被告以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理由不成立,其反驳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