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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大律师网 2017-05-26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省政府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

发布部门: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在海南省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和工资分配方案。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员和工人(以下简称职工),应按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规定和现行管理体制,将职工工种、人数报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用工需要,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省外的原则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和特殊工种工人,在企业所在市、县无法解决的,可在省内其他市、县招用;本省无法满足需要的,可在省外招用。有关地区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招聘农村劳动力的,须经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劳动厅批准。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面向社会招聘国营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职职工,有关单位应当允许辞职应聘。经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其方可连续计算。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和中、小学校学生。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对被录用的职工规定3-6个月的或培训期。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合同期限和试用时间、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安全、劳动纪律和奖惩、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雇用期在1个月以上的,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须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一条 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并报原合同鉴证机关鉴证。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经过试用或培训不合格的; 

(二)职工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出现富余的职工,由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在企业内部调剂安排的; 

(四)企业歇业、部分歇业或因不可抗力停工1个月以上的; 

(五)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合同规定,损害职工安全健康的; 

(七)经企业同意,报考中专以上学校并被录取或应征入伍的; 

(八)职工被批准前往、、地区及外国定居或探亲逾期不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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