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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合同法中有哪

大律师网 2017-05-26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发展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角度来看,传统的民商法对其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最有名的就是“买者当心”原则,这反映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合同法中有哪些发展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角度来看,传统的民商法对其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最有名的就是“买者当心”原则,这反映了契约自由的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能割断其历史联系,应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空间。

关于格式合同的限制。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标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概不退换”、“后果自负”等等。由于格式条款减少了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因此为制订条款的经营者广为使用,但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最明显的就是某些取得垄断地位的商家以此来减免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为了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国立法都普遍采取了对格式条款严格限制的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999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又进一步做出了限制性规定,集中体现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中,这些条款理应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主要是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提醒合理注意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二是不合理免责条款无效原则,如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其格式条款无效。三是作有利格式条款相对人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不能依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应当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定。

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扩展。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会越来越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了消费者九大基本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获赔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结社权等,这些权利急需细化,同时应按照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趋势,把消费者应享有的其他人权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言论自由权等。简单地说,就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尤其要建立召回制度,也就是说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二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尽各种信息披露的义务,尤其对一些关键性信息,如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有效期限、使用方法、售后服务等,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不得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隐瞒。三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的保护应当尽快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这些个人信息应当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联系方式、收入状况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四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特别是经营者进行网上销售、上门推销,应当征得被访问消费者的同意,不得以欺诈、耍赖等不正当方式进行兜售,并负责包修、包换、包退。五是进一步尊重消费者的尊严权,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随身物品,更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这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有所规定。六是进一步赋予消费者的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除了上述的一些权利外,我们还应随着市场消费形式和内容的发展,随时扩展消费者的权利,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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