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备案问题。现在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到异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之前,需要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与招标代理机构再次申请甲级资质无异,有的省份还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递交备案资料,这种做法是对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公信力的一种挑战。
法律咨询:对标底的强制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答: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政府投资项目编制标底的其总价不能突破审批概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