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社会力量办学可否免征契税

大律师网 2017-05-28    0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提出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 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