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几种产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破产债权
一般地讲,破产债权产生于破产受理前,但无论旧法或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几种产生在破产受理后形成的债权为破产债权。新法也不例外,加以承认。具体包括:
1、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新破产法第55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诺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2、解除合同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新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前可能破产,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原因只能归责于自己,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当然不能由相对人承担。因此,对方当事人因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应当作为破产债权。
3、因委托关系产生的债权。新破产法第54条之规定,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而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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