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交警部门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法院裁判交通事故民事侵权的赔偿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警部门制作的这一书面材料的名称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将其规定为一种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但是又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这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交警部门的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过程中具有怎样的效力
调研中,多数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技术鉴定的双重属性。就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属性而言,主要指它作为交警对违章机动车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具有行政可诉性;在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只因其技术鉴定性而具有一般证据的性质。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它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倒象英美法中的“专家证据”。不管其属何种证据类型,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私法上的法律后果;对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的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赔偿的当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