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医药费是不是应由他们公司承担

大律师网 2017-05-31    0人已阅读
导读: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法律咨询:下班途中出事故医药

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法律咨询:下班途中出事故医药费是不是应由公司承担

你好!4月24日晚,我弟在晚上下班回家途中,由于摩托车滑翻,造成颅骨骨折、脑出血,经医院抢救已脱离危险。医生说,在第一次手术结束后3个月以后,还要再进行第二次颅骨修复手术。

我弟已结婚,育有一子,5个月大,他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来源,像他这种情况,除了就医外,还有可能很长时间不能参加工作。

我想咨询一下:

1、我弟的第一次、第二次医药费是不是应由他们公司承担

2、如何进行索赔应索赔的有哪些项目应索赔多少

律师回答: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算是工伤,得申请工伤认定!另外还要做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等等才能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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