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案例
田某是某单位库房装卸工人,2010年11月他在装卸货物时造成左膝挫伤,此后一直带病工作。直至2011年8月,田某左膝挫伤所致滑膜炎被认定为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伤残标准为九级。
然而,在2011年6月,田某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由拒绝做出赔偿。
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解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规定: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虽然田某的工伤认定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但其工伤发生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所以,田某所在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延伸阅读:
北京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