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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就业岗位劳动者发生工伤负责主体是谁

大律师网 2017-06-09    0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始终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以弥补传统民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力求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安定的统一。 法律咨询:公益性就业岗位劳动者发生工伤负责主体是谁 张某是某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于年龄偏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始终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以弥补传统民法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力求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安定的统一。

法律咨询:公益性就业岗位劳动者发生工伤负责主体是谁

张某是某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于年龄偏大,又没有什么职业技能,所以一直没有再找到工作。张某的妻子也于今年失业,儿子正在读高中,这让张某的生活陷入困难。该市为了解决 “零就业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特地开发了一批公益性就业岗位。张某由于符合条件,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就被安排在一家公司操作电梯,每月工资由单位发400元,市财政相应补贴200元。由于每天开电梯需要的工作时间不长,张某还兼职做了一份搬运工的工作。一天下午,张某刚刚搬运完一批货,又到公司开电梯,却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得知此事后,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而单位认为张某属于公益性就业人员,是由政府推荐到该单位就业的,应当由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回答:

无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劳动者是如何就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脏病死亡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要相应地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易德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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