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6日晚11时,某市程村乡农民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重庆80型两轮摩托车,沿某市程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他行至该路段32公里处时,与迎面驶来的本乡王某驾驶的无牌照黄河100型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并无大碍的李某从地上爬起来,推自己的摩托车逃离了现场,致使王某失血过失而死亡。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闪事故的次要责任。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死亡,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因此,应对李某处7年以上量刑。
281、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03年4月13日,宋某持摩托车驾驶执照,驾驶两名乘客在一乡村的石子路上行驶,在一路口转弯时,因车速较高,且采取措施不当,与对面一正常行驶的农用三轮车相撞,致其摩托车后侧的一名乘客被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宋某在非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