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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三条

大律师网 2017-06-16    0人已阅读
导读: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轻伤害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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