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案例】 原告:邱甲,男, 31岁,住江西省南康县潭口乡上村。 被告:李甲,男, 29岁,住同上。 被告:李乙,男, 52岁,住同上。 被告:李丙,女, 22岁,住同上。 被告:刘甲,女, 35岁,住同上。 一、一审诉辩主张和事实
开发 合同建房 房地产项目"> 【案例】
原告:邱甲,男, 31岁,住江西省南康县潭口乡上村。
被告:李甲,男, 29岁,住同上。
被告:李乙,男, 52岁,住同上。
被告:李丙,女, 22岁,住同上。
被告:刘甲,女, 35岁,住同上。 一、一审诉辩主张和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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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进行爆破施工,一个被炸,其它合伙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正文第165页案例。]1992年2月,四被告自愿合伙成立了采石组,并推举李甲为负责人,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取酬。同年3月,经采石组全体成员同意,原告也加入了采石组。原告入伙后,采石组进行了两次分红,各自按劳取酬。同年6月11日上午,采石组在本村龙潭面的采石工地上打好1个1.50米深的炮眼,准备装炮爆破。按照分工,由李乙、李丙、刘甲在外担任警戒,邱甲负责爆破,李甲予以协助。因炮眼有渗水,邱甲违章作业,采取先点火再装炮的打“溜引子”的爆破方法爆破。在向炮眼内装入3节炸药后,邱甲接过李甲装了导火索的第4节炸药塞入炮眼,随后塞人泥团,此时第4节炸药爆炸,当场炸伤了邱甲的双目,李甲身上也炸有多处伤痕。四被告当即将原告送到潭口中心卫生院抢救,后转至南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58天,治疗费用885元。原告向南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其被炸瞎双眼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等。
被告李乙、李丙、刘甲辩称:原告是如何被炸伤的,只有原告和李甲才清楚,被告李甲辩称:原告被炸伤是他自己坚持打“溜引子”造成的,他本人要负主要责任。但四被告同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 二、一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南康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原告的伤倩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是:原告双眼盲,由于爆炸所致,属重伤甲级。治疗符合常规。
南康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自愿组织采石组,并推举了负责人,且共同劳动、共同分红,属事实上的关系。原告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双目被炸瞎,本人应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李甲为采石组推举的负责人,本应重视安全生产,但在原告违章作业时不加以制止,反而协助参与违章爆破,对此次工伤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李乙、李丙、刘甲在这次工伤事故中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作为合伙人,也应分摊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2月26日判决如下:
1、原告治伤费用885元,除去已付的287.31元外,余额597.69元由原告承担40%,计239元;被告李甲承担30%,计179.31元;被告李乙、李丙、刘甲各承担10%,计59.80元。
2、四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护理费共计290元,出院后一年的生活补助费480元,法医鉴定费100元,3项总计870元,四被告各承担其中的217.50元。
3、上述给付款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付清。 三、诉辩主张
宣判后,邱甲不服,辩称:其双目被炸瞎是在合伙经营中所致,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一审判决由本人承担40%的费用,并判决只补偿1年的生活费,,并以此为理由,上诉至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四被上诉人辩称:我们合伙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自愿组织采石组,上诉人受伤的各项费用无理强加给合伙人,我们不承担,但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愿意遵守一审判决。 四、二审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
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合伙开采石块,不办理爆破手续,生产中不讲安全,违章作业,造成上诉人双眼被炸瞎致残,合伙人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四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部分药费及1年生活费,考虑上诉人已终生残废,确实困难,应适当由四被上诉人再补偿一些生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3年7月27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
二、加判由被上诉人李甲补偿邱甲生活费400元,被上诉人李乙、李丙、刘甲各补偿邱甲生活费200元,在判决后两个月内付清。 【评析】
本案是爆破施工造成损害引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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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对爆破施工规定了哪些管理手段?------------见正文第165页。]爆破施工是一项危险性很大的作业,有关法律对进行爆破施工采取了更加严格管理手段。《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根据这些规定,进行施工爆破的作业的,施工单位除了履行其它一般建筑施工所应履行的手续以外,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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