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抗辩权及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不得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有约定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
①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优先执行物的担保
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物的担保不优先执行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