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工程、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符合条件的,应要求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水运工程实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或者具有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
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的需要;
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报建手续;
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可选择三个以上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实行邀请招标的,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应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但主体工程不得肢解。招标内容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说明。
第十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确定招标方式;
编制招标文件;
将招标文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对提出申请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将资格审查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进行答疑;
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
评标,提出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招标依据;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施工工期和资金来源等;
招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
对投标人资质和资信的要求;
对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内容的要求;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投标须知: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和工程规模,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额度、提交方式、返还的时间和方式等;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合同主要条款:工程范围、承包方式、承包金额约定、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安全要求,工程监理,试车和验收,奖励和赔偿等;
技术规格书:分部分项工程量,设备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所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必要的图纸和设计说明书等;
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若需要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编制。标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标底应参照国家现行定额和市场参考价格计算,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调整概算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