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著作权作品 合理使用】著作财产权具有丰富多彩的

大律师网 2017-06-26    0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作品 合理使用】著作财产权具有丰富多彩的权能内容 “适当引用”究竟是对何种财产权的利用,对此著作权学者尚有不同看法。郑成思在解释《伯尔尼公约》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时,认为在有限的条件下,以“复制、
【著作权作品 合理使用】著作财产权具有丰富多彩的权能内容

“适当引用”究竟是对何种财产权的利用,对此著作权学者尚有不同看法。郑成思在解释《伯尔尼公约》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时,认为在有限的条件下,以“复制、翻译与广播三种方式的使用,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沈仁干在评述引用的”适当性“标准时,提出”过量的引用,就不是合理使用中的引用,而是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

以上观点似将引用与复制权联系在一起,即是将引用看作是一种合理的复制。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其理由是:如果引用属于复制,那么在自己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片断并出版发行的情况下,原作品著作权人得享有禁止权。至于引用属于何种权利的利用,观点持有人未作进一步说明。

笔者认为,首先,引用是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一种限制。著作权法产生之初,其保护的作品拘泥于印刷作品,而财产权利也主要是复制权。英国法官所创造的合理使用规则,从”合理的节略“到”合理的引用“,无一不是基于创造新作品的需要而对复制权设定的限制。当时,后任作者以合理节略的名义,将他人的长篇作品摘录缩写为一部短篇作品,只要具有创新意义,法官即可给予司法保护。

可见,引用属于复制权限制的范畴;其次,引用是一种特殊的”合理复制“行为。现代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引用,不仅包括引用印刷出版物的文字内容,而且包括引用广播节目的段落、电影作品的镜头。就作品内容的再现与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而言,引用与一般复制具有类似的特点。上述行为是否合理、适当,不在于引用与复制的类型划分,而在于合理复制与非法复制的性质界定。换言之,并非所有的复制行为都是对著作权的侵害,合理使用中的复制即是一种例外。

因此,我们不宜将引用与复制绝对地对立起来;再次,引用是创作新作品的需要。引用本身不是一种创造性行为,但为创作活动所必需。任何作品的创作无一不是来自对已有作品的借鉴和利用。引用他人的作品在于说明某一问题,或是为了评论、介绍的目的,他作与新作有着明显的区别,又构成新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使用人基于创新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这是引用与一般复制的根本区别所在。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