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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和现状

大律师网 2017-06-30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和现状 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因社会经济条件决定,因此,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必然导致产品责任的具体制度及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基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制度立法方面的问题和现状

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是因社会经济条件决定,因此,各国经济技术水平和法律传统的差异,必然导致产品责任的具体制度及适用条件上存在差异。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的立法基本体现了我国国情,也顺应世界潮流。然而,由于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体系构建才刚刚起步,因此存在诸多不足,立法上的不尽完善,法与法之间的冲突,甚至在同一法律中存在相互矛盾的规定,影响了产品责任法律功能的正常发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现代化、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立法的滞后已无法满足当前社会对完善的产品法律制度的紧迫需求,当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还未涉足某一领域时,这就必然造成这一领域经济秩序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在产品责任的执法分工和执法力度方面还存在相当严重的问题。

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常常发现:对一项产品责任的追究,除了受诉法院外,往往在主管部门上既涉及质监部门也涉及到工商部门,以及诸如卫生、建设、环保、公安等产品许可归口管理部门,这些部门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的情形时有发生,原因在于立法制度上既可由这些部门都负责或者都不负责,或者并不明确,造成分工不明,缺乏可操作性,部门与部门之间常常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者有油水的又重复管理。例如: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由建筑法来调整。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属于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问题,修改前的产品质量法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由于职权规定不明确,有些地方质量监督机关与建设管理机关对有利益的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问题互相争管,对无利可图的,互相推诿,未能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致使一些工程使用伪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同时也是造成一些“豆腐渣”工程的原因之一。

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虽然明确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产品范围,由产品质量法来调整,但实践当中,由于建筑工程最终由建设管理机关把关,消费者仅仅是相对建筑工程这一“大产品”而言,而不是相对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消费者,既便因建材、建筑配件和设备的缺陷欲追究生产者产品责任,但往往因确定责任主体困难或者根本无法确定而使得法律救济成为空谈。真正的产品使用人是建设工程承包商,由于利益所驱,这些工程承包商不可能为产品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付出成本,从而导致消费者最终遭受损害后无法寻求法律救济,形成产品责任主体真空的奇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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