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因医疗伦理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争议

大律师网 2017-06-30    0人已阅读
导读:法律创设医疗机构告知义务,是因为医疗行为具有服务合同属性,且具有损害性的医疗行为必须获得正当性基础。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等民事权利并造成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创设医疗机构告知义务,是因为医疗行为具有服务合同属性,且具有损害性的医疗行为必须获得正当性基础。侵害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等民事权利并造成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对患者作出决定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信息:一是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等;二是患者病情及医疗机构的检查、诊断方案;三是检查、诊断结果;四是转医或转诊的建议。其例外情形是:依据法律赋予医务人员强制治疗的权限;危险性极其轻微且发生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患者非常清楚自己的症状;患者自愿放弃接受医生的说明;由于势态紧急无法取得患者的承诺;如果加以说明可能给患者招致不良影响。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是指对涉及患者隐私权、身份权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向社会或无关人员公开。其例外情形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调查时,医疗机构不得据以履行其保密义务不予配合。

根据以上,在审理因医疗伦理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时,举证责任原则上应作以下分配:

1.医疗机构承担履行告知义务的确实充分的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的技术性,患者除对自己应当支付的医疗费数额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外,多数对医疗措施的实施及后果处于一知半解或完全不解状态,基于民法的诚信原则,医方必须对患者履行全面详尽的告知义务。依医疗规章及医疗实践,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主要采取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同意书,并且普遍采用格式条款的告知形式,但医方仍然应当作出详尽说明,直至患者或其家属明白为止。如果患者举证证明医方未尽详尽说明,或依患者及其家属认知能力不能明确的,即使有患者或其家属签字,也应当比照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精神,作出不利于医疗机构的解释,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2.患者承担医方违法事实及人身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在涉及医疗伦理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应当承担自己人身及精神损害事实、医方存在告知及保密过错等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如果患者举证能够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时,推定医方违反告知或保密义务与其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患者仅能证明医方违反告知或保密义务,人身损害事实不成立或仅造成精神损害的,医方则应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医方能够证明履行告知及保密义务没有过错,则可以免责。

3.法官有权对非技术性医疗损害因果关系作出裁量在不需要委托医疗技术鉴定的情形之下,法官对非技术性医疗损害因果关系作出自由裁量时,应当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进行:一是根据一般社会知识和经验,可以作出没有相应的医方行为就不会有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判断;二是没有患者自身原因或第三人侵害行为等其他因素的介入;三是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在医疗机构救治过程中发生且属于其医疗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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