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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意见

大律师网 2017-06-30    0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意见 作者:律师朱虹 尊敬的审判员: 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原告父亲付**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根据质证情况及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代理人现就本案争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意见

作者:律师朱虹

尊敬的审判员:

济南市历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原告父亲付**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诉讼代理人,根据质证情况及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本代理人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当对其因交通违法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被告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具有违法性。

2、被告违法行为造成的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实际发生。

因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并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创伤性休克、骨盆骨折、左股骨骨折、左腹部、会阴部广泛皮肤剥脱性裂伤、面部皮肤擦挫伤。原告因交通事故不但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并因住院治疗造成了财产损失,其损害后果是实际发生的。

3、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原告无违法过错行为。因被告单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被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4、被告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的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进行高速运行时处于优势地位,且机动车的高速运行使周围环境及第三人处于高度危险当中,法律对此特别规定了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行为人都应当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即使行为人驾驶高速运输工具没有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举轻以名重”的原则,本案被告对其侵权行为具有过错,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就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被告因交通违法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请求合理、清晰、明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的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是实际发生的,并有住院费专用发票、住院病历和门诊收费专用发票为证。其中,住院实际产生的费用16045.01元;出院后复查检查费和医药费406.60元,合计:16451.61元。

2、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原告年纪尚幼,其住院期间需要完全依赖家人的护理照顾,原告的父亲自孩子受伤之日即请假未能上班,根据庭前提交的《误工证明》,原告父亲月工资为1500元,误工57天,合计误工费285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1款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元。

根据上述规定,以每天30元标准计算,原告住院57天,其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71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身体权、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对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根据《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86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是合理的。

综上,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数额,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16451.61元、2850元、1710元、2000元,合计23011.61元。因被告在原告受伤后曾给付原告5000元,被告尚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8011.61元。

以上是本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与法律所做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参考。

代理人:朱虹 律师

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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