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缺陷】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产品质量不合格通常表现为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但如果据此把产品质量不合格完全等同于产品缺陷或产品瑕疵,未免失之偏颇。因为尽管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之间同样也存在着明显区别,相互不能够完全替代:
1、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
前文已述,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备通常应当具备的使用性、效用性以及其它约定的品质。而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就产品缺陷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言,产品质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的标准,即产品质量合格,但仍有可能存在某种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存在缺陷。
2、两者责任的性质不同。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向受害者承担特殊侵权责任;产品瑕疵责任则是由产品的销售者向买受者承担违约责任。两者皆为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为一种综合责任。其责任形式除包括民事责任外,还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既为特殊侵权或违约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只能在损害或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产生。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涉及的有关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它仅以生产者、销售者违法生产或销售不合格产品为构成要件,与是否造成损害的结果并无联系。
3、两者的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法》在“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一章中,除第1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应不存在缺陷、瑕疵的义务外,在此后的条款中还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其它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生产或销售产品的,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显然应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些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或瑕疵显然没有必然联系。从这一点看,产品质量不合格也并非产品缺陷、瑕疵所能全部包容。产品不存在缺陷或瑕疵,同样会存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外延明显大于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