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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质量未约定或者不明

大律师网 2017-07-03    0人已阅读
导读:【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当事人就质量未约定或者不明确时应如何履行合同 如果当事人对质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次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即有国家

【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当事人就质量未约定或者不明确时应如何履行合同

如果当事人对质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依次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即有国家标准的,应首先达到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达到行业标准,照此类推。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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