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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赔偿责任制度的伦理价值

大律师网 2017-07-04    0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者损害赔偿】劳动者赔偿责任制度的伦理价值 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看,尽管劳动者在法律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某个用人单位作为让渡自身劳动力的对象,但本身的地位与生俱来地决定了其必须依附于

【劳动者损害赔偿】劳动者赔偿责任制度的伦理价值

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看,尽管劳动者在法律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某个用人单位作为让渡自身劳动力的对象,但本身的地位与生俱来地决定了其必须依附于用人单位方能实现谋生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必然受制于作为劳动力需求方的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实际所处地位来看,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就是在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从事劳动活动的过程。

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在法律上确立了劳动关系,则这种劳动关系就不仅具有财产或经济关系的内容,而且具有人身依附性、隶属性和纪律约束性等特性。 另一方面,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力通过与生产要素的结合创造了使用价值,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利益,但是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其按劳动力价格所支付的工资。用人单位的工资水平,取决于整个国家或地区的分配政策,也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状况和本单位的经营业绩。但是,工资对于劳动者而言,却不仅仅是提供劳动力的补偿,而且更是维持自身与所供养的人口生存的物质基础。因此,劳动合同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合同的法律属性是不同的,如果说民事合同旨在维护正常的财产流转关系,那么劳动合同则事关基本人权的维护。

民事合同的违约方须要承担合同责任,是因为对价的存在,不论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还是等价有偿原则,其都要赔偿守约方受损的合同利益;如果违约方承担的是侵权责任,则是因为其行为侵害了相对人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要求其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有的这一切都体现了法律的伦理观。但是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合同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对价,如果还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全部损失承担填平性质的赔偿责任,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那么公平何在但是,如果无条件免除或减轻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制度的伦理价值在于,既要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也要通过合理的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夯实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基础。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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