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知识】英美法系国家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别规定
英国1966年《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现行英国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1974年制定了《公路旅客运送法》、《旅馆业者法》。1982年《商品与服务供给法》规定任何提供服务之契约,服务提供人于其营业均默示地约定其将以“合理之注意与技术”提供服务。
美国除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外,联邦及各州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性法律,建筑法则、防火法则、卫生守则和健康法律等,如1990年《联邦饭店和汽车旅馆消防安全法》、1991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就以美国住宿业为例,依据普通法规则,饭店对客人财物丢失负有严格责任——除非丢失是由于客人的过失、不可抗力或公共敌人的行为造成的。至于人身安全方面,许多州的规则是,饭店不是客人个人安全的保险人,但饭店业主必须实施合理的照料,避免客人受到损害,否则饭店就会被认为应对由于过失而引起的损害负有赔偿的责任。近几年,美国的一些判例进一步认为,饭店业主应对客人很好地关照和保护,而且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客人免受罪犯的攻击。
此外,英美法通过《公路旅客运送法》及相关判例确定了承运人负有维持其火车和汽车上以及火车站和汽车站秩序的义务,对其乘客或旅客负有防止第三人不对他们实施过错行为的义务,负有确保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对于从事水路运输的承运人而言,他负有救捞那些从其船边落水的乘客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