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电力建设市场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保证电力工程施工招投标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招投标当事各方的正当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部研究制定了《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今后凡电力工程招投标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
在执行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函告部建设司。
附件: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招标和投标。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
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六条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
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
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
建设场地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方式。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邀请招标程序
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编制绍标文件;
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
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招标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