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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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综[1998]9
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工作经过两年多的工程试点,在规范电力勘测设计市场、规范招投标各方的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设计水平、保证设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由部组织及时进行了试点经验的总结。
为了推动电力工程设计全面实行招投标,完善有关法规,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暂行规定》,在总结工程试点经验和制定招标文件范本的基础上,部对1995年颁发的《电力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现予正式颁发,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电力工程设计招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培育、健全电力工程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火力发电工程以及输变电工程的设计招投标。
第三条凡需报电力部或各电管局、省电力局审批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计单位。
第四条电力工程设计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干预、垄断和保护。
第五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
第六条电力工程的设计招标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所在地的网、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不能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的具体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履行前款职责,并向招标领导小组负责。
第七条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办公室。
第八条招标领导小组由招标单位组建,负责招标重大问题的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委派招标办公室成员或审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审批招标、评标、定标原则及程序;
审定招标文件;
审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主任名单;
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招标办公室对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成员由招标领导小组委派,其主要职责为:
办理招标申请手续;
编制招标程序文件;
编制招标文件;
组建评标委员会;
组织开标、评标;
负责招标全过程的所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