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受诉讼请求限制
《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辨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起诉时或至迟在举证期满前,必须就医疗费数额明确诉讼请求。对于正在治疗的医疗纠纷诉讼,司法实践中到底是如何处理的呢赔偿额是以终结时的发票为准呢还是以举证期满前交的发票为准
律师解答:
举证期间届满后自一审辩论终结前所产生的证据可以作为新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