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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计发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7-07-08    0人已阅读
导读:穗劳社函[2000]296号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不迁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的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如何计发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此类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其一次生活补助金,

  穗劳社函[2000]296号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不迁户粮关系的合同制工的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如何计发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对此类农村户口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其一次生活补助金,在省人民政府未作出规定前可按如下办法及标准执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按其失业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按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实际时间每多缴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专此函复。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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