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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

大律师网 2017-07-08    0人已阅读
导读: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新办和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关于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新办和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农转非安置政策衔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公司拟定了《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和《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

养人员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鉴于储蓄式养老保险关系到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市政府决定,由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此项专门业务,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由政府另行拨付。具体办法是:新办储蓄式养老保险,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由政府筹集,并由国土部门在每

批农转非退养人员投保时,一次性拨付给保险公司;转办储蓄式养老保险,由市政府在转办前将预计的各类转保和退保人员所需的保险业务管理费统一预付给保险公司,待转办完结后,再按实际转办人数和金额结算。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退养安置,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妥善处理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各各问题,保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

重庆市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农转非退养人员均可按本办法向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限从承保之日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四条 保险本金为农转非退养人员的金额或半额退养安置费。

第五条 月发保险生活补助费为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本金按银行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计算的每月利息。利率按照投保时国土部门将保险本金划至保险公司帐户并开户储蓄的当日银行挂牌公告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确定;

五年期满由保险公司将保险本金统一转存,其利率按转存当日银行挂牌公告的五年定期存本取息储蓄利率确定,保险生活补助费按照该利率重新计算发放;

五年定期内遇有国家统一调整储蓄利率,保险公司仍按保险本金存入或转存银行当日五年期存本取息储蓄挂牌公告利率计付保险生活补助费。

第六条 利率的确定和月发标准的计算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保险人司自办毕承保手续的次月约定日起,按月发给被保险人全额或半额保险生活补助费,发至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八条 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支取全部门保险本金;

被保险人遭遇下列事情,凭户口所在地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退保通知书”,可向保险公司支取部分或全部保险本金: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伤残;

被保险人家庭遭受重大事故;

被保险人已领取生活补助费五年以上,且生活特别困难。

第九条 保险本金的支取,按以下规定办理:

五年存款期满时支取全部门保险本金,按其实际金额全部退还,保险责任终止;

五年存款期满时支取部分保险本金的,按其支取金额退还,剩余的保险本金重新计算月发生活补助费金额;

未满五年存款期而提前支取全部保险本金的,则根据银行定期储蓄的规定,按支取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算存期内利息,并从本金中扣回已累计发放的生活补且费金额多于此利息支付的部分,退还剩余本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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