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犯罪的适

大律师网 2017-07-09    0人已阅读
导读:【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犯罪的适用的各学者观点 关于严格责任是否可以引进我国环境犯罪中,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严格责任有以下的积极之处: 第一,反映了功利主义的观点

【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严格责任在我国环境犯罪的适用的各学者观点

关于严格责任是否可以引进我国环境犯罪中,学界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肯定说认为严格责任有以下的积极之处:

第一,反映了功利主义的观点和社会道义论的观点,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价值。

第二,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某些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但是主观方面难以认定,就不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它处罚代之,不仅违背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使被害人的权益失去了法律保障。

第三,体现了刑罚目的。制定和适用严格责任犯罪,不仅惩治了侵害行为人,达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而且对于提高人们保护社会利益意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的目的。

第四,符合刑法机能二元论的原理。刑法不仅具有社会保障的机能,还有人权保护的机能,两者从根本上是统一的。人的主观心态是抽象易变的,对于某些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如果允许被告人以简单的否定判断来为自己的无过错辩护,可能会漏掉“吞舟之鱼”。为了社会的利益,必须对此予以刑法打击。但必须兼顾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故无主观罪过的绝对责任不可取。严格责任则较好地兼顾了这两种刑法机能。

持肯定说的学者对引入后的严格责任提出以下适用条件:只限于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自然环境等极少数犯罪。只适用于基于案件的性质、罪过形式客观上确实难以确定的案件。适用严格责任的犯罪,法定刑应较轻。行为人的行为已违反行政法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难以证明是否有过错。

然而也存在着反对确立严格责任犯罪的观点。英美法系反对的核心在于法规中没有明确或者说没有统一标准规定何种犯罪为严格责任犯罪,完全凭法官们根据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社会需要以及适用自由心证去加以认定,会导致不同的法官对极其相似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解释和判断。这种质疑不无道理,它警醒立法者应该从立法技术、诉讼程序等方面慎重考虑严格责任的适用技巧。而在我国,否定说的主要理由在于认为严格责任原则实际上是客观归罪的表现:

第一,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它与刑法典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的规定相悖。

第二,有失功利。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那么,矫正罪犯、惩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单纯是为了弥补损害、恢复和再建环境,停业、罚款等民事、行政措施也可起到惩诫、弥补损害和治理遭破坏的环境的作用。

第三,有失公平。如果每个企业都按规定的标准排污,则不可能预见到共同排污的后果,单纯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其次,诉讼的根本价值在于追求公正,如果以强调诉讼效率为名实行严格责任,是本末倒置,给司法者的肆意专断开了口子。严格责任理论扩大刑罚处罚范围,忽视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格格不入。]

第四,我国欠缺严格责任需要的特殊背景。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的国家,往往在刑法中规定有微罪、违警罪等犯罪种类,对微罪和违警罪都只能判处罚金,严格责任主要是对这两类罪而言的。而我国对犯罪并无微罪和违警罪的划分,刑法只对那些严重危害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定罪量刑。在正当程序保障问题上,对环境犯罪规定严格责任的国家,对严格责任有相关的限制,但我国并未规定相应的权利保障和程序限制。在法律渊源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的特点是判例是制定法的基础。但我国是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的,法官没有扩张司法解释的自由裁量权。

否定说在认为我国不适合引入严格责任的前提下,就如何追究环境犯罪责任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在民事、经济、行政责任中规定对特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严格责任。民法、行政法中都已经存在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进一步规定适用于对环境违法行为是有可行性的。第二,针对取证困难的犯罪的刑法对策:若取证困难的犯罪为故意犯罪,可增加一个条文另规定一个相应的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许多取证困难的犯罪属于故意犯罪。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以不作为形式规定为犯罪外,对其他个别取证困难的犯罪,也可以考虑以不作为犯罪的形式予以规定,在条文中明确规定行为人具有说明某种特定事实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还可专门对这些特殊犯罪规定一些相对宽松的证据认定规则,以便使自由心证原则在这类特殊案件里得到科学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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