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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私权性的形成和变迁

大律师网 2017-07-10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知识】消费者权利私权性的形成和变迁 虽然只有部分基本的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权性,但私权性对全面理解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属性并建构相应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具有独特而显著的地位。 首先,从消费者保护法各部分的产生

【消费者知识】消费者权利私权性的形成和变迁

虽然只有部分基本的消费者权利具有私权性,但私权性对全面理解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属性并建构相应的权利保护体系却具有独特而显著的地位。

首先,从消费者保护法各部分的产生看,最早的一批消费者保护法基本上是民事规范,以民法特别规范的形式存在。例如,世界上最早的一批分期付款买卖法,同时也是世界上相对比较早的一批消费者保护法规范,分别于1894、1896和1900年在德国、奥地利和法国制定,其目的在于限制厂商片面强加于消费者的苛刻契约条件。有学者曾总结这一时期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征为:"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各种民事特别法,对旧的私法自治原则加以变通。这是直接调整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因而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也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最先得到发展的部分其实,这些对民事"私法自治原则"进行变通的民事特别法不仅当时,即便是现在仍然是消费者保护法中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次,从各项具体消费者权利的产生和发展历史看,消费者权利最初脱胎于民事权利,体现出显著的私权性;消费者权利的人权性是消费者权利发展到一定阶段才逐渐显明出来的。最早提出的消费者权利,如知情权、选择权和索赔权等,关注点在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强调的是经营者的义务,基本上是私权;随着消费者运动的深入,消费者权利的类型和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方面,许多公权色彩浓重的新型权利,如消费者的结社权、基本物质需求权、良好环境权等开始被提出并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较早产生的索赔权等权利,国家也日益强调其实际的贯彻落实。例如,为保障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促进消费者的"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力求通过立法或者行政程序等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作法强调国家在立法等方面的"制度框架提供义务",从而使索赔权逐渐突破了原先的民事色彩并因而获得了公权性。不过,索赔权等权利同时仍然保持了其原来的私权性。

因此,无论就消费者权利的产生历史看,还是就消费者权利当前的性质特征看,私权性都是消费者权利性质的一个方面,是分析消费者权利性质的起点和基础。而且,由于消费者保护民事特别规范仍然是当前世界各国消费者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厘清消费者权利的私权性及其与消费者权利人权性的关系对于研究这部分消费者保护法规范具有特别的理论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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