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在单位的私有机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挂靠
单位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主体,不能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事故后被挂靠的公司应承担赔
偿责任吗
根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理论,已明确指出由谁营利,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机动车辆
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挂靠单位对挂靠机动车辆的运行实际上无法支配,也没有从挂靠车辆那里取
得额外利益,所以通常情况下应该由实际车主承担责任,挂靠单位在所得收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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