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交法规定,无责机动车撞了行人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撞死了宠物是否需要赔偿呢
昨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例,法院认为车主张女士系正常行驶,而韩先生携带宠物时因未系绳上路,违反了养犬管理规定,应对犬的死亡后果负责任,故裁定驳回韩先生的上诉。
今年6月19日13时许,韩先生的宠物狗“点点”在万寿公园东门被汽车当街轧死。案发当时,正值韩先生将“点点”放在自行车的前筐内去做“美容”。当走到万寿公园东门外时,小狗受惊从车筐里蹦了出来,此时驾驶着捷达车的张女士正巧途经此处,“点点”当场被撞死。
报案后,交警赶到现场,但是并未确定张女士的责任。之后,痛失爱犬的韩先生诉至法院,他认为张女士未做到及时刹车,侵犯了自己对“点点”享有的合法财产权,要求张女士赔偿购买“点点”的费用3500元及办理户口等相关证件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