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旅行社服务不能“打折”

大律师网 2017-07-15    0人已阅读
导读:经朋友推荐,曹先生和家人2006年8月参加了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俄罗斯列国风情七日游,但美丽风情却没有驱走曹先生旅游中因旅行社行为所带来的不快。旅行社多收了一天小费,虽然合同上注明的是七日游,但实际在境外的

经朋友推荐,曹先生和家人2006年8月参加了由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俄罗斯列国风情七日游,但美丽风情却没有驱走曹先生旅游中因旅行社行为所带来的不快。旅行社多收了一天小费,虽然合同上注明的是七日游,但实际在境外的时间是仅六天。曹先生要求该旅行社对本次旅游中所出现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违反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赔偿。

曹先生参加的上海某旅行社做出的解释是:小费的收取从出发日算起至返回日止,收取7日的消费是合理的。

调解结果: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认为,该旅行社尽管给出的解释似乎合理,但毕竟在操作过程中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而且由于导游与游客沟通不到位并给游客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经过调解,该旅行社同意退还曹先生一家人一天境外小费。曹先生对此表示接受。

消费提示:

出境旅游往往会根据风俗习惯收取一定的小费,但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游客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并给予游客以合理的解释以免行程中出现误解。旅行社导游在行程中如果基于某种因素而改变行程应事先与游客做好沟通,争得大多数游客的同意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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